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1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朱五亮与蔡正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五亮,蔡正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75号申请执行人:朱五亮,男,196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官厅新村人,住西安市灞桥区。被执行人:蔡正田,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商洛市山阳县人,住西安市灞桥区。本院在执行朱五亮与蔡正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五亮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案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朱五亮的撤案请求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依法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峰波代理审��员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