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朱五亮与蔡正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五亮,蔡正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75号申请执行人:朱五亮,男,196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官厅新村人,住西安市灞桥区。被执行人:蔡正田,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商洛市山阳县人,住西安市灞桥区。本院在执行朱五亮与蔡正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五亮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案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朱五亮的撤案请求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依法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峰波代理审��员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