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5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温州市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市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5执166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洞头区灵昆街道双昆村。法定代表人张文光。被执行人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耐宝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3037176083395。法定代表人吴善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05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594411.76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权属等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仅有少量存款,已被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截止2017年6月5日,被执行人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1594411.76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 新 克审 判 员 陈 斌 斌代审判员 章 渊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柯昌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