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田建伟与南充五洲水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建伟,南充五洲水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31号申请执行人:田建伟,男,汉族,生于1986年11月12日,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南充五洲水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邱春,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田建伟与南充五洲水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南充五洲水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凌云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何 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程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