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6执9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春英与陈淑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英,陈淑芳,王利民,王宏,王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976-9号申请执行人:杨春英,女,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陈淑芳,女,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王利民,男,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王宏,男,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王欣,女,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杨春英与陈淑芳、王利民、王宏、王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陈淑芳、王利民、王宏、王欣在山东省高唐县官道街南路七星花园小区房产一处(包括车库等其他附属建筑)公开评估拍卖,评估价值518100元,因拍卖时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杨春英同意以该次拍卖价接受上述财产以抵偿债务492257元(扣除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520元、评估费2000元、拍卖费4000元,执行费7523元)。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陈淑芳、王利民、王宏、王欣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各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该案执行标的金额50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492257元,未执行本金及利息4276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善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