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3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湖支行、章双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湖支行,章双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3041号申请人: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湖支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大众街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609932545B。诉讼代表人:赵易蒙,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立新、叶文平,系该行员工。被申请人:章双红,女,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湖支行诉被告章双红、丽水市莲都区沈岭坑电站、徐建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湖支行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章双红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东方明珠苑12幢5单元309室的房产(权证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予以查封,保全价值14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章双红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东方明珠苑12幢5单元309室的房产(权证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的房产,保全价值人民币145000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湖支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樊任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程志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