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执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玉平、江西全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平,江西全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1115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平,女,1980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江西全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9946574-8法定代表人:黄彩军,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平与被执行人江西全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依照宜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劳人仲调字(2017)第25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江西全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全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全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或在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13317.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袁绍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兰 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