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执70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南陵支行与鲁桂兵、缪慧伶借款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南陵支行,鲁桂兵,缪慧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70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南陵支行。被执行人:鲁桂兵。被执行人:缪慧伶。本院在中国银行南陵支行与鲁桂兵、缪慧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缪慧伶在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缪慧伶在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宗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