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鲁冬平、杨玉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冬平,杨玉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368号申请人鲁冬平,女,生于1969年12月16日,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被执行人杨玉钱,又名杨玉前,男,生于1972年7月8日,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冬平与杨玉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特此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02民初9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广郊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罗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