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2执1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津分公司、杨仕文、宋小会、杨仕高、成都金盈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津分公司,杨仕文,宋小会,杨仕高,成都金盈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2执1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津分公司。负责人简婕,经理。被执行人杨仕文。被执行人宋小会。被执行人杨仕高。被执行人成都金盈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仕文。本院在执行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津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仕文、宋小会、杨仕高、成都金盈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宋小会、杨仕高的车辆、房产;冻结了成都金盈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现金履行能力,被查封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津分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132执1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庆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林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