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2民初4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金官红与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官红,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4856号原告:金官红,男,1970年2月25日生,朝鲜族,在张家港浦项不锈钢有限公司工作,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步荣、陈卫才,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号办公楼422-430。负责人:郭志联,该所主任。原告金官红与被告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斌独任审判。原告金官红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官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88元由原告金官红负担。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袁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