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81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一与被告刘某二、王某某抚养费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一,刘某二,王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1544号原告:刘某一,男,201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系学生。法定代理人:董学生,男,194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系农民。被告:刘某二,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被告:王某某,女,成年人,汉族,现住长春市。原告刘某一与被告刘某二、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刘某一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某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一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刘某一负担。审判员  付晓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燕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