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一与被告刘某二、王某某抚养费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一,刘某二,王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1544号原告:刘某一,男,201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系学生。法定代理人:董学生,男,194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系农民。被告:刘某二,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被告:王某某,女,成年人,汉族,现住长春市。原告刘某一与被告刘某二、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刘某一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某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一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刘某一负担。审判员 付晓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燕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