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7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邓在新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在新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087刑初69号公诉机关松滋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在新,男,1968年6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松滋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松滋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由松滋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26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年5月16日由松滋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滋市看守所。松滋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松检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在新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月2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鄂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在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邓在新在未办理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湖南省澧县金罗镇一罗姓男子(另案处理)处购进“芙蓉王”系列卷烟,用其三轮摩托车运至本市及周边地区加价销售,先后五次共计销售卷烟750条,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46344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邓在新以220元/条的价格购进,每条加价2元,向本市沙道观镇大桥路“××副食批发店”销售“芙蓉王”(硬黄)卷烟75条,销售金额人民币16650元,获利人民币150元。经松滋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市场批发价格为人民币16650元。2.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邓在新以220元/条的价格购进,每条加价2元,向本市新江口镇祥瑞路“××副食店”销售“芙蓉王”(硬黄)卷烟100条,销售金额人民币22200元,获利人民币200元。经价格认定,市场批发价格为人民币22200元。3.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邓在新以220元/条的价格购进,每条加价2元,先后两次向本市新江口镇林园路“××副食店”销售“芙蓉王”(硬黄)卷烟共计75条,销售金额人民币16650元,获利人民币150元。经价格认定,市场批发价格为人民币16650元。4.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邓在新先后两次向荆州市荆州区弥市镇“××烟酒鞭炮专营店”销售“芙蓉王”(软红)卷烟、“白沙”卷烟,共计100条,销售金额人民币3500元,获利人民币150元。其中“芙蓉王”(软红)卷烟50条,以25元/条的价格购进,每条加价1元销售;“白沙”卷烟50条,以42元/条的价格购进,每条加价2元销售。经价格认定上述100条卷烟的市场批发价格为人民币3500元。5.2016年12月26日凌晨,被告人邓在新驾驶湘J×××××蓝色“福田五星”牌250型三轮摩托车,途径本市沙道观镇大桥路段时,被松滋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现场扣押“芙蓉王”(硬黄)卷烟400条。经价格认定,市场批发价格为人民币87344元。同时查明,被告人邓在新于2016年12月27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其间其被羁押17天。上述事实,被告人邓在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且有:1.受立案文书、被告人和证人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涉案线索及上线情况说明、松滋市烟草专卖局证明(被告人邓在新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强制措施法律文书、扣押清单、领条、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记录清单、松滋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复制单、移送起诉告知书、作案一览表等书证;2.证人胡某、贺某、汤某、刘某、陈某1、孙某、谢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告人邓在新的多次供述与辩解;4.松滋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检查笔录、湖北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查获现场照片、指认照片及指认现场笔录、指认位置照片及指认现场笔录;6.询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三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在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其非法经营卷烟的数额为人民币146344元,达5万元以上,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追究被告人邓在新的刑事责任,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邓在新被查获的非法经营的卷烟依法应予没收,对其违法所得650元应予追缴。被告人邓在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审理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在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三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二、对被告人邓在新违法所得65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三、对查获的被告人邓在新价值87344元的“芙蓉王”(硬黄)卷烟400条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成刚人民陪审员 王进国人民陪审员 吕义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