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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1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新疆西电昌峰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马成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西电昌峰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马成福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01民初1012号原告:新疆西电昌峰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大西渠镇工业园区1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663636755Q。法定代表人:季万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峰,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马成福,男,住第六师共青团农场。原告新疆西电昌峰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成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新疆西电昌峰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新疆西电昌峰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疆西电昌峰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西电昌峰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巧丽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