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民初3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黔江区供电分公司与王倩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黔江区供电分公司,王倩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3499号原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黔江区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正阳大道(规划展览馆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U6G5P64。负责人:刘钢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永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明政,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倩,1991年10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黔江区供电分公司与被告王倩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黔江区供电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黔江区供电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 帆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龙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