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8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宋开贤、李莅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茂,余金华,耿世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999号原告:冉茂,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24日,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龙彪,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金华,男,汉族,生于1975年6月16日,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开辉,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世红,女,汉族,生于1980年3月22日,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系被告余金华之妻。原告冉茂与被告余金华、耿世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冉茂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茂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冉茂负担。审判员 潘应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福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