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沈虹健、俞玮与邵友红、顾雪琴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虹健,俞玮,邵友红,顾雪琴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1335号原告:沈虹健,男,196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原告:俞玮,女,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代理上列两原告),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被告:邵友红,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被告:顾雪琴,女,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丽丽(代理上列两被告),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代理上列两被告),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虹健、俞玮与被告邵友红、顾雪琴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邵红友、顾雪琴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虹健、俞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东昕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汤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