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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4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017)晋1124执32号申请人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冯某甲,王某某,王某甲,高某甲,冯某乙,高某乙,王某乙,王某丙,高某丙,冯某丙,高某丁,王某丁,王甲某,王乙某,王丙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4执32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1955年出生,汉族,临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冯某甲,男,1958年出生,汉族,临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临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1964年出生,汉族,临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高某甲,男,1952年出生,汉族,临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冯某乙,男,1969年出生,汉族,临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高某乙,男,1972年出生,汉族,临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某乙,男,1954年出生,汉族,住所地人,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某丙,男,1956年出生,汉族,临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高某丙,男,1975年出生,汉族,临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冯某丙,男,1976年出生,汉族,临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高某丁,男,1968年出生,汉族,临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某丁,男,1954年出生,汉族,临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王甲某,女,1983年出生,汉族,临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王乙某,男,1966年出生,汉族,临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王丙某,男,1965年出生,汉族,临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67年出生,汉族,临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的申请人冯某某、冯某丙、王某丁、高某甲、王丙某、高某乙、高某丁、王某丙、王某乙、高某丙、王某某、王某甲、王甲某、王乙某、冯某乙、冯某甲与被执行人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137818.8元,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124执3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卫平人民陪审员  张俊奎人民陪审员  ��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