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宏昊、杨毅、王宏刚、杨大鹏、朱魁、石怀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宏昊,杨毅,王宏刚,杨大鹏,朱魁,石怀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389号原告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法定代表人王立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玉。被告王宏昊,男,1976年10月28日生,住吉林省东丰县。被告杨毅,女,1980年3月4日生,住吉林省东丰县。被告王宏刚,男,1980年9月19日生,住吉林省东丰县。被告杨大鹏,男,1979年3月31日生,住吉林省东丰县。被告朱魁,男,1982年11月13日生,住吉林省东丰县。被告石怀贞,男,,1963年2月12日生,住吉林省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宏昊、杨毅、王宏刚、杨大鹏、朱魁、石怀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审判员 牟晓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记员丁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