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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9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周友云与天津市金通典当行有限公司、吴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友云,天津市金通典当行有限公司,吴琼,吴羡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9358号原告:周友云,女,195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军,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金通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宁波道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004976015。法定代表人:吴爱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芬,天津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琼,女,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吴羡睿,男,200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周友云与被告天津市金通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琼、吴羡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吴琼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友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友云撤回对被告吴琼的起诉。审 判 长  张 健审 判 员  梁凯江人民陪审员  王焕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丽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