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江铃娟与江西省吉水县汽车站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铃娟,江西省吉水县汽车站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721号原告江铃娟,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委托代理人温立德,吉水县新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西省吉水县汽车站。住所地吉水县城龙华中大道249号。法定代表人谢名禄,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铃娟诉被告江西省吉水县汽车站餐饮服务合同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铃娟撤回对被告江西省吉水县汽车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审判员 凌卫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邓小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