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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22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国龙与虞磊、柴盛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龙,虞磊,柴盛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22民初188号原告:王国龙,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嵊泗县。被告:虞磊,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嵊泗县。被告:柴盛海,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嵊泗县。原告王国龙与被告虞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因柴盛海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同年5月31日本院依职权追加柴盛海为本案共同被告。原告王国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国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夏松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