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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6民初3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引行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众信世通分公司与门晓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引行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众信世通分公司,门晓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民初3334号原告:引行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众信世通分公司,住所地北京朝阳区大桥路8号1号楼1008。负责人:杜云丰。被告:门晓昕,女,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原告引行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众信世通分公司与被告门晓昕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引行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众信世通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引行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众信世通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