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终1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曹文娟与南通贝利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袁健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贝利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曹文娟,袁健林,徐建红,江苏亿劦机械有限公司,南通建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南通运和船舶科技有限公司,袁明立,南通雅斯杰弹簧有限公司,王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19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贝利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法定代表人:徐建红,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文娟,女,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健林,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建红,女,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亿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法定代表人:袁健林,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建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法定代表人:孙军凤,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通运和船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法定代表人:袁明立。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袁明立,男,1963年4月27日生,住海安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通雅斯杰弹簧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法定代表人:单玉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惠,女,1970年3月8日生,住海安县。上诉人南通贝利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文娟、袁健林、徐建红、江苏亿劦机械有限公司、南通建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南通运和船舶科技有限公司、袁明立、南通雅斯杰弹簧有限公司、王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商初字第00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贝利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通贝利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艳审判员 蔡荣花审判员 沙 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沈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