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11执2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魏鹏、济宁金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鹏,济宁金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2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鹏。被执行人:济宁金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兴光,经理。魏鹏与济宁金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2016)鲁0811民初6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魏鹏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张凌云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曹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