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2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玲与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玲,王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2063号原告:陈玲,女,1971年9月7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告:王俊,男,1967年12月4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原告陈玲诉被告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陈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玲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谢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