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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2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玲与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玲,王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2063号原告:陈玲,女,1971年9月7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告:王俊,男,1967年12月4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原告陈玲诉被告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陈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玲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谢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