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3执19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市沁缘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市沁缘贸易有限公司,卓佩君,吴国,宁波市鄞州行健轴业有限公司,四川行健科技有限公司,林佩方,万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19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组织机构代码:72409996-6。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镇明路36号。代表人:楼伟中,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市沁缘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02632-8。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车轿街45号环球中心C座7-4。法定代表人:吴国。被执行人:卓佩君,女,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吴国,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行健轴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123899-2。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郭夏村。法定代表人:林佩方。被执行人:四川行健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645745-3。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龙乡大道19号附15号。法定代表人:林佩方。被执行人:林佩方,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万颖,女,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市沁缘贸易有限公司、卓佩君、吴国、宁波市鄞州行健轴业有限公司、四川行健科技有限公司、林佩方、万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万颖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长寿南路126弄196号2203室房地产。2017年5月20日,买受人丁佳辉以19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长寿南路126弄196号2203室房地产的查封;二、将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长寿南路126弄196号2203室房地产【房产证号:鄞房权证下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甬鄞国用(2006)第99-09362号】归买受人丁佳辉(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三、买受人丁佳辉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庄春梅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叶立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方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