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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097号原告:付某某。被告:张某。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付某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周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梁 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