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097号原告:付某某。被告:张某。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付某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周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梁 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