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6执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立和申请江鹏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立和,江鹏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6执1315号申请执行人李立和,男,住所地平江县余坪乡,证件号码430626197108146414。被执行人江鹏程,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地址平江县瓮江镇盘石村***号,身份证号码:4306261968********。李立和与江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201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鹏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立和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文书履行案件,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鹏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银行存款、无房产信息、无公司股权信息、无债券信息、无车辆信息。江鹏程与安利公司拆迁补偿纠纷案判决安利公司支付1500万给江鹏程,现安利公司已上诉,待上诉结果完毕后一并将江鹏程的系列案件进行协商解决。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江鹏程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立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江鹏程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立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亮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呈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