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984民初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勇军与张元井、张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军,张元井,张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4民初1441号原告:张勇军,又名张永军,男,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蔡甸区。被告:张元井,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被告:张虎,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原告张勇军诉被告张元井、张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张勇军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勇军在诉讼中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军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263元,由原告张勇军负担。审判员  朱文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信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