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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民初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119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李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朱希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安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