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民初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119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李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朱希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安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