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4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武彩红与王黎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尔果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彩红,王黎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4民初187号原告:武彩红,女,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吕炳辉,男,住乌鲁木齐市。被告:王黎明,男,住霍尔果斯市。原告武彩红诉被告王黎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武彩红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彩红以被告已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彩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彩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古利米热哈尔其哈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孙 振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