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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30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建宁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谢晓玲、黄国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宁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谢晓玲,黄国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30民初557号原告:建宁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宁县濉溪镇民主街1号。法定代表人:杨哲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襄频,建宁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职员。被告:谢晓玲,女,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被告:黄国胜,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原告建宁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晓玲、黄国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建宁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建宁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撤回对谢晓玲、黄国胜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建宁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2.50元,由建宁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建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何 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