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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5执2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陈诗盈申请执行杨正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诗盈,杨正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5执2124号申请执行人:陈诗盈,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杨正贵,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申请执行人陈诗盈与被执行人杨正贵合伙协议纠纷两案,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5民初5127号民事判决书、(2016)渝0235民初6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分别于2016年12月14日、2017年2月9日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杨正贵支付申请人合伙投资款460000.00元、利息39256.40元及案件受理费4100.00元;2、被执行人杨正贵支付申请人合伙投资款460000.00元、利息24536.40元及案件受理费4100.00元。本院分别于2016年12月14日、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并于立案同日移交执行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杨正贵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2676.00元,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裁定予以冻结上述存款,并于2017年6月1日裁决扣划该款至本院案款专用账户。经申请人同意,将该案款充抵(2016)渝0235执2124号案件的执行费。被执行人杨正贵有车牌号为渝F8A0**的奥迪小轿车一辆,该车已在另案中查封,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将该奥迪小轿车再次予以查封。另核实,被执行人杨正贵的工商登记信息有云阳县杨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渝欧新型散热器有限公司、重庆杨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杨根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云阳县杨根码头的负责人已于2016年9月20日由杨正贵变更为杨梅。被执行人杨正贵虽有上述公司,但经核实,上述公司现无可处置的固定资产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暂无法处置。另本院已于2017年6月5日裁定对上述公司中杨正贵的股份予以冻结。被执行人杨正贵名下无其他存款、工商登记、车辆、船舶及城镇房产信息。2016年12月19日、2017年2月14日,本院分别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限制消费令。现被执行人杨正贵虽有财产,但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愿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现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愿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5民初5127号民事判决书、(2016)渝0235民初65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勇审判员 罗发明审判员 刘 放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梁迎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