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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5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索淑芹与李桢磾、陈慧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淑芹,李桢磾,陈慧芝,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5420号原告:索淑芹,女,1965年12月17日出生,民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无业,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李桢磾,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自由职业,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陈慧芝(系李桢磾母亲),女,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自由职业,住洛阳市涧西区。二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丹,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九如路北、商务外环路1幢16层。法定代表人:刘玉伟,经理。委托代理人:苗淦淦,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索淑芹诉被告李桢磾、陈慧芝、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索淑芹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索淑芹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索淑芹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索淑芹承担。审 判 长  于迎春人民陪审员  周 琳人民陪审员  张凤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丽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