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2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安徽开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永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开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张永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2155号原告:安徽开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铜城镇化工园区亨利路。法定代表人:王和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东楼,该公司财务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田,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胜,男,1978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原告安徽开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安徽开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开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开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78元,减半收取计789元,由安徽开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钱凯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