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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3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唐景霞与许昌正祥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景霞,许昌正祥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罗建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3民初1142号原告唐景霞,女,1976年2月14日生,汉族,住许昌县。委托代理人闫长周,许昌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昌正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瑞贝卡大道666号。法定代表人郑桂花,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许昌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永昌大道与许州路交叉口东20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郑桂花,该公司董事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海龙,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建伟,男,1969年9月2日生,汉族,住许昌市。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大道魏文路瑞贝卡新天下B座10楼。负责人顾志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闫羽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景霞诉被告许昌正祥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罗建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景霞撤回对被告许昌正祥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罗建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景霞承担。审判员  周雪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任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