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闫某某、张某某重婚罪一审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焕陈,闫长民,张麦玲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02刑初82号自诉人邢焕陈,男,195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人闫长民,男,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7年3月22日因涉嫌重婚罪被本院依法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被告人张麦玲,女,196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7年3月22日因涉嫌重婚罪被本院依法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辩护人田某,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邢焕陈诉被告人闫长民、张麦玲犯重婚罪一案,自诉人邢焕陈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自诉人邢焕陈,被告人闫长民,被告人张麦玲及其辩护人田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邢焕陈诉称:自诉人与被告人张麦玲1981年5月9日登记结婚,1982年7月23日生大女儿邢秀侠,1985年5月27日生二女儿邢丽侠,1990年5月18日生三女儿邢小侠,1992年10月8日生小儿子邢小龙,被告人张麦玲于1997年10月25日离家出走,同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阳郭镇蔡脑村草滩组村民闫长民以夫妻名义同居长达18年之久,并生有一女取名闫芳芳,户口在闫长民名下。被告人张麦玲离家出走后,抚养孩子的重担全落在自诉人一人身上,为寻找被告人,自诉人耗资四、五万元,并且在精神上给自诉人造成极大的压力和痛苦。综上,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重婚罪,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并由被告人赔偿自诉人经济损失90000元,经济抚慰金15000元。被告人闫长民答辩称:张麦玲十八年前过来,之后十年在一起生活,后八年她出去打工,偶尔回来照顾他,这事情也是被逼无奈,做这事不对,对法律也不懂,其也给张麦玲做思想工作让回去,回去后闹得不行又跑回来了。被告人张麦玲答辩称:她到闫长民家是在十八年前,生活了十年,后面八年就没有跟被告人闫长民生活,把话也说清了,偶尔回去照顾闫长民,其认为自己也有错,邢焕陈和她根本说不到一块,她想办法让亲属调解,实在是被逼无奈,希望法院能从轻处理。被告人张麦玲的辩护人辩称:自诉人认为被告人张麦玲构成重婚罪证据不足,即便其构成重婚罪,是在两年以下处刑,法律规定追诉期为五年,应当不予追究;在本案中受害人是张麦玲,自诉人曾多次对张麦玲进行殴打和虐待,应对张麦玲宣告无罪;自诉人要求赔偿损失无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1981年5月份,自诉人邢焕陈与被告人张麦玲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1982年7月23日生育大女儿邢秀侠,1984年5月23日生育二女儿邢丽侠,1990年5月19日生育三女儿邢小侠,1992年10月18日生育儿子邢小龙。1997年,被告人张麦玲因与自诉人邢焕陈发生争执离家后来到被告人闫长民位于渭南市临渭区阳郭镇蔡脑村四组的家中,被告人闫长民明知张麦玲已结婚并生育子女,但仍与张麦玲及女儿闫芳共同居住生活,自诉人邢焕陈多次欲将被告人张麦玲叫回家中生活未果,2016年8月31日,自诉人邢焕陈再次来到大王乡蔡脑村四组闫长民家中,见到张麦玲后双方因叫张麦玲回家一事发生争执,后报警,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阳郭派出所接警后进行了处理,2017年1月20日自诉人邢焕陈向本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二被告人重婚罪的法律责任。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可证实:1、1981年5月份自诉人邢焕陈与被告人张麦玲结婚登记资料一份,澄城县公安局安里派出所证明一份,证明自诉人邢焕陈与被告人张麦玲系合法的夫妻关系。2、自诉人邢焕陈家庭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实邢焕陈与张麦玲系夫妻关系,及婚后先后生育三个女孩、一个男孩的事实。3、证人张某某、权某某、雷某某、邢某某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张麦玲、闫长民和女儿一起共同生活的事实。4、法院依法调取的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阳郭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对邢焕陈、闫长民、张麦玲、科文龙的询问笔录,证实在2016年8月31日,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经现场了解,邢焕陈妻子1997年离家出走,现在闫长民家居住,邢焕陈到闫长民家找妻子回家时与闫长民发生厮打,派出所依法进行处理。同时该询问笔录证实闫长民、张麦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5、证人张某某出庭作证证实,其系张麦玲之姐,张麦玲跟着邢焕陈挨了不少打,她们父亲过世时,邢焕陈不让张麦玲去,打了她;后来种麦子时邢焕陈又把她打了,还让她跪在炭上,这些她自己没有见,只是听张麦玲说的。6、证人邢某某出庭作证证实,其系邢焕陈和张麦玲女儿,在她大概四五岁的时候,她把姐姐腿烧了,邢焕陈逮住张麦玲就打,叫张麦玲顶着砖跪着,拿脚踏,拿手打;到了自己八九岁的时候,她自己偷了钱,邢焕陈又打张麦玲,叫张麦玲顶着砖跪了一晚上;之后多次打张麦玲,在张麦玲怀孕后,邢焕陈让引产,张麦玲不去,他就打张麦玲,张麦玲就走了。7、被告人闫长民供述称:其家中现有自己、张麦玲及女儿闫芳三口人,早在1997年冬天的时候,他一直在家,也没有对象,村里有人给他介绍了张麦玲,他去渭南见张麦玲穿得很单薄,就给买了些吃的,问了情况,张麦玲说已经结婚了,家里有一个娃,她男的把她打得不行了从屋里跑出来的,当时没有钱,也不想回去,其就将张麦玲领回去了,他们没有子女,1998年11月4日抱养了别人一个女孩,叫闫芳,现已成年在西安打工。1999年邢焕陈就通过村干部找到他,其就让张麦玲回去,过了不到一个礼拜,她就回来了,后来邢焕陈还来过七八回,每次都是晚上来,雇人来抢张麦玲,最后一次就是在2016年8月31日在阳郭派出所这次。对法律他也不懂,张麦玲也一直不愿意走,死活要跟他一起生活,走到这步他也是被逼无奈,其实也是为了救她一命,后来张麦玲曾说她说就是坐牢也不愿意回去。8、被告人张麦玲供述称:其和邢焕陈1981年5月4日领的结婚证,婚后生育4个孩子,三女一男,后来因为邢焕陈老是打她,对她实行家庭暴力,就离家出走。大概在1997年的冬天她跑到渭南来了,当时在亲戚家饭店,后来通过亲戚介绍认识闫长民,闫长民问她情况,她就把情况说了,并说邢焕陈老打她。当时她怀孕了,后来流产了,闫长民花钱给她看病,救了她一命,她就和闫长民共同生活了十年,之后她觉得俩人不合适,闫长民身体也不好,她也看不上了,就一直在外打工,她一直认为闫长民救了她的命,为了报恩,偶尔回去给他洗衣做饭,闫长民当时给她说让回去,说给她钱把她送回去,她说不回去,回去就活不成了,其曾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和邢焕陈离婚,因邢焕陈不同意,都没有离成,邢焕陈曾把她拉回去在家锁了一个月,都没有人身自由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还有被告人闫长民及女儿闫芳户籍证明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麦玲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闫长民明知被告人张麦玲有配偶而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达十余年,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重婚罪,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自诉人邢焕陈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确认。对被告人张麦玲及其辩护人辩称张麦玲被邢焕陈殴打一节,有证人当庭出庭作证,依法予以采信。被告人张麦玲的辩护人辩称已过追诉时效的辩护观点,经查,直至2016年8月31日,被告人张麦玲和闫长民仍在位于临渭区阳郭镇大王乡蔡脑村四组共同居住生活,故对其观点不予采信;辩护人其余观点与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依法均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张麦玲曾被自诉人邢焕陈殴打,自诉人邢焕陈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故对被告人张麦玲依法可酌情轻处。综合考虑本案情节,鉴于被告人闫长民、张麦玲犯罪后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均已认罪悔罪,均可酌情轻处。自诉人邢焕陈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及经济抚慰金并无法律及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麦玲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二、被告人闫长民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 鹏人民陪审员 张渭良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田 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