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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陈龙、安徽信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龙,安徽信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4执280号申请执行人:陈龙,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安徽信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美菱大道131号,组织机构代码77114332-5。法定代表人:何章柱,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98号,组织机构代码75487594-6。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龙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蜀民一初字第27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内容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信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24571.2元,违约金37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947(2014年11月30日至2017年6月5日,款清息止),并执行费274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信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166.2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信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尚未支取的收入29166.2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徽信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9166.2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审判员  朱传年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曹正磊附:本裁定书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