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2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孙永珍与王晓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珍,王晓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2569号原告:孙永珍,女,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王晓鹏,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孙永珍诉被告王晓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2017年6月5日,原告孙永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永珍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