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2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与刘波、绵阳舜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刘波,绵阳舜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272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东段72号。法定代表人:吴良栋,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凯,四川子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波,男,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绵阳舜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青义镇青羊村八社。法定代表人:赵彦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与被告刘波、绵阳舜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