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徐树海与泊头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树海,泊头市人民政府,杨文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981行初17号原告徐树海,男,195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泊头市。.被告泊头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泊头市裕华路。法定代表人张荣霞,市长。委托代理人郑旺,泊头市国土资源局科长。委托代理人赵志强,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杨文瑞,男,194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泊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树海诉被告泊头市人民政府不服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徐树海以与第三人杨文瑞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毕木华审 判 员 李红梅人民陪审员 姜童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秀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