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01执3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马强虎与库尔勒鼎顶香小牛拉面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强虎,库尔勒鼎顶香小牛拉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01执3279号申请人马强虎,男,回族,1991年3月11日出生,新疆尼勒克县人,住新疆尼勒克县,身份证号:6541281991********。被执行人库尔勒鼎顶香小牛拉面,经营者:郭建东,男,汉族,1973年4月20日出生,个体,住库尔勒市。申请人马强虎与库尔勒鼎顶香小牛拉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库尔勒市劳动仲裁委作出的(2016)库劳人仲字526号仲裁裁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20000元,执行费2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员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库尔勒鼎顶香小牛拉面经营者郭建东支付申请人1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库尔勒鼎顶香小牛拉面名下无财产,且店铺已被查封,该店尚欠房东租金五元余元未付。现被执行人库尔勒鼎顶香小牛拉面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劳动仲裁委作出的(2016)库劳人仲字526号仲裁裁决书。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学军审判员 周 巍审判员 段凤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若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