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1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董传洲与陈建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传洲,陈建强,湖北大吉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1民初659号原告:董传洲,男,汉族,1958年6月9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址湖北省麻城市。被告:陈建强,男,汉族,1968年1月1日出生,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址湖北省孝昌县。第三人:湖北大吉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孝昌县小河镇友二村。法定代表人:吴新元,系该公司经理。原告董传洲与被告陈建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董传洲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权利的依法处分,且该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以及公序良俗;本院应予以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传洲撤诉。案件受理费465元,减半收取232.5元,由原告董传洲负担。审判员 陈新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裴斐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