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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8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玲敏与冯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敏,冯志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191民初8904号原告:张玲敏,女,汉族,1972年11月16日出生,河南省荥阳市。委托代理人:余林,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趁英,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志海,男,汉族,1973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委托代理人:陈鸿刚,河南昱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玲敏与被告冯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张玲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申请撤销(2017)豫0191财保348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保全事项。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接受申请人所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2017)豫0191财保34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三十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贵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楼××单元××房产(房产证号:11××58),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和解,申请人特申请贵院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冯志海共欠原告张玲敏本金、利息、经济损失等共计四十万元。被告冯志海当庭支付给原告张玲敏。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关于该案双方之间再无任何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三千七百六十九元,由原告张玲敏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牛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虹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