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2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537号原告吴某,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人陶会凡,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宛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郜付林审 判 员 丁心然人民陪审员 肖章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新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