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02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537号原告吴某,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人陶会凡,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宛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郜付林审 判 员  丁心然人民陪审员  肖章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新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