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执14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梅丽新与钦奚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丽新,钦奚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5执14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梅丽新,女。被执行人钦奚滨,男。申请执行人梅丽新与被执行人钦奚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的(2016)苏0505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告钦奚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梅丽新借款36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梅丽新负担50元,被告钦奚滨永负担350元。因被执行人钦奚滨拒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梅丽新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635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446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被执行人身份信息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一辆,本院已将其查封,因该车辆现无法控制故无法处置。本院至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虎丘分中心进行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亦赴被执行人提供地址即苏州市虎丘区惠丰花园对被执行人进行查找,但未发现其下落。本院于2017年5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查报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提供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外,本院再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遂于2017年5月19日将被执行人钦奚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此,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为3635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期提供执行线索通知书、执行决定书、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5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张 弛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杭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