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4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刘吉宾与王得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吉宾,王得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民初1424号原告:刘吉宾,男,195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被告:王得义,男,汉族,住蓬莱市。原告刘吉宾与被告王得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吉宾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收。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淑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