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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4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刘吉宾与王得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吉宾,王得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民初1424号原告:刘吉宾,男,195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被告:王得义,男,汉族,住蓬莱市。原告刘吉宾与被告王得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吉宾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收。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淑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