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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奇奇、汤俊章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奇,汤俊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90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奇奇,男,1997年6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梓,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自报汤俊章,男,1993年7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7]8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奇奇、汤俊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浦娟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奇奇及辩护人李梓、被告人汤俊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5日上午,被告人奇奇、汤俊章经预谋,结伙至本市闵行区X路X号上海A食品有限公司,从停放于上址的一货车内窃得余额计人民币2,864.92元的中国石化加油IC卡1张,后被告人奇奇、汤俊章又结伙至中国石化加油站内将上述加油IC卡内的钱款予以套现。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汤俊章、奇奇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奇奇、汤俊章的家属已代为向被害单位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奇奇、汤俊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员工严某、韩某的证言,被害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书》、《证明》、《工资结清单》、《谅解书》等材料,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工作情况》、《案发简要经过》及调取的《中国石化加油IC卡台帐对帐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奇奇、汤俊章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均签字具结。本院认为,被告人奇奇、汤俊章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奇奇、汤俊章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建议对两名被告人均判处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应予采纳。被告人奇奇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奇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二、被告人汤俊章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潘丙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贝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