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2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雯与妥海亮、李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雯,妥海亮,李建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922民初768号原告:李雯,女,住瓜州县渊泉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庆,甘肃祁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妥海亮,男,住瓜州。被告:李建芳,女,新疆霍城县人,现住瓜州。原告李雯与被告妥海亮、李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李建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妥海亮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借期内利息7500元(自2013年12月23日至2014年6月22日按月利率1.5%计算);2.判令二被告承担逾期利息340000元(自2014年6月23日至2017年4月22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且与原告系亲戚。2013年12月,二被告向原告借款用于生产经营,并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23日至2014年6月22日,借款期内按月利率15‰计息,逾期按30‰承担罚息。在签订合同当日,原告即按约给付被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整,经多次催要,两被告只偿还了借期内利息37500元。被告妥海亮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李建芳辩称,借款本金属实,在这期间偿还的利息数额也是属实的。这笔债务是我和妥海亮婚姻存续期间借的,是为了支持妥海亮做生意,但是妥海亮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将钱借给了别人,钱现在也没有追回来,已经起诉到法院了,还没有要回来。因为这个事我们于2016年4月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上也约定了这个钱由妥海亮偿还。另外希望法庭能减免利息。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对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一份、转账支票存根一份、借条一份,被告李建芳提交的离婚证复印件一份、离婚协议复印件一份,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认定的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12月23日,被告妥海亮、李建芳与原告李雯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妥海亮、李建芳向原告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3年12月23日至2014年6月22日,借款期内按月利率15‰计息,逾期按30‰承担罚息。当日,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转账50万元,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二被告按约向原告支付利息共37500元,后再未支付利息,也未偿还本金。借款时被告妥海亮与李建芳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6年4月21日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欠原告的债务50万元由妥海亮偿还。本院认为,被告妥海亮、李建芳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双方均予以认可。此债务系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二人应当共同偿还。被告李建芳辩称该笔债务在二人离婚时协议约定由被告妥海亮偿还,但二被告的离婚协议系内部约定,对第三人不产生约束力,该借款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双方在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内月利率为15‰,每月结息7500元”,被告偿还了五个月利息后再未偿还,现原告主张借款期内的利息7500元,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逾期按月利率30‰承担罚息”,该约定超出了法律对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性规定,现原告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妥海亮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原告李雯要求被告妥海亮、李建芳偿还借款5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计算的利息及逾期利息数额,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为了保护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法律关系,规范民事法律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妥海亮、李建芳偿还原告李雯借款本金500000元、借期内利息7500元、逾期利息340000元,合计8475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138元,由被告妥海亮、李建芳负担,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陆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朱晓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