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银香与黄星明、唐叶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银香,黄星明,唐叶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1480号原告陈银香,女,195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黄星明,男,195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唐叶初,女,195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黄星明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银香与被告黄星明、唐叶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银香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银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陈银香负担。审 判 员 胡传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何凯辉 关注公众号“”